狗证不能顶替混用,狗牌必须挂在狗的项圈上;如果违反规定,鼓浪屿工部局可以吊销执照,巡捕(也就是当时的警察,都是印度人)可以拘禁小狗,并且控告主人;被巡捕拘留的狗,如果三天之内原主人没有认领,工部局可以把狗卖掉,或者杀了,或者任意处置,且不用补偿。主人要赎回,须付2元钱。另外,狗牌丢了,补领要1元钱;未满6个月的狗,可以不用办证。
史学家何丙仲认为,这本养狗执照可以说是厦门最早的养狗证。农村养的是土狗,不会限养,城市少数人养,才会有养狗规定和养狗证。发放狗证的鼓浪屿工部局成立于1902年,是当时外国列强统治鼓浪屿的机构,其颁布了一部《鼓浪屿律例》,里面涉及了养狗规定。从狗证上看,工部局接待辜先生的是一名叫“戴民”的“老外”。1924年,正是华侨纷纷入住鼓浪屿的时候。当时的狗是用来看门用的大型犬,不是宠物.
